在《民法典》框架下,情势变更原则规定于第533条,其法律后果为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非直接撤销合同。合同撤销权(《民法典》第147-151条)适用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缔约阶段的意思表示瑕疵,而情势变更针对的是合同履行阶段的客观情况剧变,二者在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

| 要件类型 | 具体内容 |
|---|---|
| 时间要件 |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
| 不可预见性 | 非当事人缔约时能够预见 |
| 不可归责性 |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
| 商业风险排除 | 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如一般市场价格波动) |
| 显失公平性 | 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 |
| 对比维度 | 情势变更 | 合同撤销 |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33条 | 《民法典》第147-151条 |
| 适用阶段 | 合同履行阶段 | 合同订立阶段 |
| 启动条件 | 客观情况根本性变化 | 意思表示不真实 |
| 法律后果 | 变更/解除合同 | 合同自始无效 |
| 权利主体 | 受不利影响方 | 受欺诈/胁迫方 |
1. 协商前置程序
当事人应先尝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方可诉请解除(最高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
2. 排除适用情形
以下情况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疫情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适用标准:
| 基础交易性质 | 处理规则 |
| 一时性合同 | 可主张延期履行的变更 |
| 继续性合同 | 可主张部分解除或调整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83号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
特别提示:主张情势变更需在除斥期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564条,合同解除权存续期间一般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逾期主张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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