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保险单(投保单)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凭证,由保险人签发,载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等关键条款。投保单是投保人填写的申请文件,经保险人核保通过后形成正式保险单。
2. 暂保单(临时保险凭证)
在正式保险单出具前,保险人可能签发暂保单,作为临时保障凭证,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但通常有效期较短(如30天)。
3. 保险凭证(简化版保险单)
常用于团体保险或特定场景(如货物运输保险),内容较正式保单简化,但法律效力等同,例如车险的“交强险标志”、团体意外险的参保证明等。
4. 批单(附加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需变更条款(如保额调整、受益人变更),保险人会签发批单,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电子保单
符合《电子签名法》的数字化保单,与纸质保单效力相同,需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第三方平台验证真伪,常见于互联网保险产品。
6. 保费收据
证明投保人已缴纳保费的凭证,尤其在人身保险中,部分条款规定“缴费后合同生效”,收据可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
扩展知识: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通常以投保人缴费、保险人核保通过为标志,但具体以条款约定为准(如部分健康险需过等待期)。
凭证的法律效力:根据《保险法》第13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书面凭证,电子形式同样有效。
特殊情况:如口头承诺或电话销售录音,在符合监管要求下亦可作为合同依据,但需后续补发正式凭证。
不同险种可能涉及其他特定文件,如健康告知书、体检报告(健康险)、损失清单(理赔时)等,但上述六类为主要订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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