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签订合同是否必然排除欺诈”这一问题时,需从合同效力和欺诈构成要件的法律逻辑展开分析。以下为专业解读:

签订合同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排除欺诈可能性,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签署过程可形成证明交易合法性的初步证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这意味着合同签署仅证明存在合意形式,其背后的真实意愿仍需实质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构成要件 | 法律依据 | 认定标准 |
|---|---|---|
| 主观故意 | 《民法典》第148条 | 行为人明知虚假或隐瞒事实 |
| 欺诈行为 | 《民通意见》第68条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 因果关系 | 《九民纪要》第4条 | 欺诈行为导致错误意思表示 |
| 损失事实 | 《民法典》第1165条 | 造成实际财产损害 |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欺诈纠纷时,通常采用“行为+结果双要件审查“规则:
1. 合同文本辅助性原则:合同条款反映非欺诈性条款(如争议解决机制、权利义务条款)存在时,强化合法交易推定
2. 恶意串通例外:若存在《民法典》第154条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情形,合同无效
3. 先合同义务审查:着重考察合同磋商阶段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
| 欺诈类型 | 占比 | 撤销成功率 |
|---|---|---|
| 虚假资质证明 | 37.2% | 68.5% |
| 标的物瑕疵隐瞒 | 28.6% | 74.3% |
| 履行能力欺诈 | 19.1% | 51.2% |
| 政策风险隐瞒 | 15.1% | 32.8% |
核心结论:合同签署行为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形式表现,其是否构成欺诈需回归到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民法典》第148-151条规定的撤销权实现救济,该权利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建议合同签署时完善严格审查义务和证据保留机制,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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