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隐瞒事实、歪曲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的自愿原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受害方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求:
1. 要求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欺诈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申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这是受害方最基本的权利保护措施。
2. 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合同无效的救济,受害方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失去其他商业机会等。
3. 要求双倍返还
值得关注的是,《合同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无效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无效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返还已经履行的以及塑得的全部利益。"
根据此条,如果合同一方明知或应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而仍签订合同,法律赋予受害方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收益的权利。这也就是所谓的"双倍返还"。
双倍返还的理由在于,当事人明知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却仍坚持签订合同,属于恶意行为,应当受到惩罚。而且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受害方也应当获得更充分的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双倍返还的前提是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对方确实不知情,则只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总的来说,合同欺诈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受害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款项,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如对方存在恶意,受害方还有权要求双倍返还。这不仅可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也能起到惩处违法行为的作用,维护合同公平正义。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