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停工引用合同条款是有效的。当一方违约、未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停工,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停工引起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请求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失。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也明确了停工的情况。当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单位应停止工程施工,并及时报告:
1. 发现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的;
2. 发现需紧急筹措设备材料和施工人员的;
3. 发现建设架设主要部位得到较重损坏的。
此外,合同中的条款对停工也进行了明确约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违约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时的处理措施,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暂停施工时,停工方应该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时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在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停工方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寻求。此外,如果违约方的行为给停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损失,停工方还可以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停工引用合同条款是有效的。一方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停工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停工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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