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条款中描述下浮点数时,需明确其定义、适用范围、计算方式及法律效力,以下为具体条款框架及扩展说明:
1. 定义条款
- 明确“下浮点数”指在基准数值基础上按约定比例下调的幅度,通常以百分比表示。例如:“本合同所述‘下浮点数’指乙方报价相对于甲方公布基准价的下调比率,计算公式为:(基准价-实际报价)÷基准价×100%。”
2. 适用范围
- 限定下浮点数的应用场景,如:“本条款仅适用于采购订单中明确标注‘适用价格下浮’的货物或服务。”若涉及分项下浮,需细化至具体品类(如原材料、人工费等)。
3. 计算与调整机制
- 规定计算基准与频率:“下浮点数以签约当日央行公布的行业指导价为基准,每季度按最新数据调整一次。”若涉及动态调整,需说明触发条件(如成本波动超5%)。
4. 生效条件
- 附加制约:“下浮点数生效需同时满足:①乙方按期交付履约保证金;②无重大违约记录。”可补充逆向条款:“若市场指数连续两月上升超3%,双方可协商重启下浮比例谈判。”
5. 例外情形
- 列举免除下浮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成本激增,或甲方单方面变更技术标准时,乙方可暂停执行下浮条款,并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作为依据。”
6. 法律衔接
- 绑定争议解决机制:“因下浮点数执行产生的争议,优先提交××仲裁委员会,按《价格法》第××条及本合同附件《计价细则》裁决。”
扩展知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下浮点数常与“中标下浮率”挂钩,需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低价中标的限制;
国际贸易中,货币汇率波动可能触发下浮条款重置,建议加入汇率对冲约定;
税务处理上,下浮部分若构成折扣需在发票注明,避免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条款拟定时应由财务、法务协同审核,确保与《民法典》第510条(合同补充约定)及行业监管要求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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