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欺诈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中。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六条对合同欺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受欺骗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受欺骗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合同欺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3.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于上述情形,受欺骗方或受损害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欺诈的主观要件是当事人存在故意,即以欺骗手段或恶意串通的方式订立合同。客观要件是合同的订立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合同本身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存在损害的可能性,即可构成合同欺诈。
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为一年。
合同欺诈一经确认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将一并撤销。同时,受欺骗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故意实施合同欺诈的当事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合同欺诈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合同欺诈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避免出现欺骗行为,维护合同的效力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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