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分歧,例如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2. 劳动合同履行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问题。例如,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未按合同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
3. 劳动报酬争议:涉及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支付问题,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或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4. 社会保险争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基数不足。
5. 工伤待遇争议: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待遇或医疗费用。
6. 经济补偿金争议: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问题,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7. 竞业限制与服务期争议:双方因竞业限制协议或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产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解决通常遵循“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法定程序。劳动者需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劳动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特殊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例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通常由用人单位举证。
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关系,其争议解决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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