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103条的规定,儿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女的赡养义务一般从父母成年直到父母生活不能自理。具体来说,儿女的赡养义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未成年期:在未成年时期,父母有抚养儿女的义务,儿女则没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个阶段主要是父母承担照顾抚养儿女的责任,给予他们必要的生活、教育等支持。
2. 成年自立前期:当儿女达到法定成年年龄(18岁)时,他们开始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可以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在这个阶段,儿女的赡养义务通常是与父母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以及儿女自身经济能力有关。
3. 父母生活不能自理前期:一般来说,当父母进入老年,身体开始有一定的健康问题,但仍然能够自理生活时,儿女的赡养义务开始显现。这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因个体差异和具体情况而异,可能在父母60岁、70岁或80岁左右开始。
4. 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期:当父母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儿女的赡养义务进入最重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儿女需要承担父母的生活、健康和医疗等方面的支持,包括提供生活费用、提供生活照料、安排医疗护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儿女的赡养义务是一种道义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一般不会受到法律处罚。但在一些情况下,儿女可能会受到法律约束。比如,当父母需办理入养老院手续时,可能需要儿女提供相关经济担保;或者在婚姻继承等方面,儿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儿女的赡养义务与父母的身体状况及经济能力相关,一般从父母生活不能自理前期开始,并持续到父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具体时限可能因个人情况而异,但是儿女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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