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诉讼书的撰写需遵循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同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核心内容。以下为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诉讼书的基本结构
1. 标题
明确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探视权纠纷起诉状”。
2. 当事人信息
- 原告(行使探视权一方):姓名、性别、号、住址、联系方式。
- 被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同上信息。需注明与子女的关系(如“子女监护人”)。
3. 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明确探视方式(如每周一次、寒暑假共同居住等)。
- 若存在阻碍探视的情形,可要求排除妨碍。
4. 事实与理由
- 离婚事实:简要说明离婚时间、方式(协议或诉讼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
- 探视权现状:描述当前探视受阻的具体情况(如被告拒绝探视、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提供证据(如通讯记录、证人证言)。
- 法律依据:引用《民法典》第1086条,强调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5. 证据清单
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例如:
- 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证明抚养权归属);
-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拒绝探视);
- 邻居证言(证明原告与子女关系良好)。
6. 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扩展要点
1. 探视权的具体化
诉讼请求应尽量细化探视时间、地点、方式。例如:
- 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由原告接走子女;
- 春节、国庆等节假日轮流陪伴。
2. 子女意愿的考量
- 若子女年满8周岁,法院可能征求其意见。可在诉状中强调子女与原告的情感纽带。
3. 执行难问题的预防
- 建议在诉状中申请法院明确探视权受阻的后果(如变更抚养权或强制执行措施)。
4. 调解优先原则
法院通常会先行调解,诉状可表达愿意协商的态度,同时保留诉讼权利。
5. 律师协助的重要性
涉及复杂情况(如跨国探视、家暴历史)时,建议委托律师起草文书并调查取证。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条:对拒不履行探视权判决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四、注意事项
避免情绪化表述,聚焦于法律事实;
提交诉状时需一式两份,附、子女出生证明等复印件;
如曾签订离婚协议且有探视条款,需重点说明被告违约行为。
通过以上步骤,可有效提升探视权诉讼的成功率,但需结合个案情况调整内容。诉讼目的在于保障亲子关系,而非激化矛盾,故在文书措辞上需平衡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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