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形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抬头:应以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为抬头,同时注明文书的标题为“劳动关系证明书”。
2. 正文:正文部分应简洁明了地陈述被认定的劳动关系,包括雇佣关系的双方姓名、明号码,雇佣关系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及地点等相关信息。
3. 证据依据:应指明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审理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如雇佣合同、工资单、劳动关系解除函等。
4. 结论:最后部分应明确表明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劳动关系,例如“根据调查审理的情况,我委认定甲方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
5. 签章:最后由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以确保文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总体而言,确保劳动关系证明书的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并且应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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