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游戏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1. 人格从属性
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考勤制度和工作指示。而游戏玩家自主决定游戏时间、方式和内容,游戏公司仅提供娱乐平台,不直接管控玩家行为。职业电竞选手虽受战队管理,但普通玩家不具备此种从属关系。
2. 经济从属性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玩家通过游戏获取的虚拟物品、直播打赏或比赛奖金属于偶然性收益,非定期劳动报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持续性报酬"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3. 组织从属性
劳动者需纳入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体系。游戏玩家行为独立于游戏公司运营体系,其游戏成果(如角色等级)不构成公司主营业务产出。即便玩家通过游戏牟利(如代练、道具交易),亦属于个人经营行为,与平台不构成劳务合作。
4. 法律例外情形
职业电竞选手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游戏公司雇佣测试员等特殊情况除外。此类情形中存在明确的用工主体、固定报酬和岗位职责,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但普通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仅是服务合同关系,受《民法典》而非《劳动法》调整。
5. 司法实践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出,网络平台与用户关系需通过"实质性审查"判断。若平台未设定劳动管理规则、未发放工资凭证,则不构成劳动关系。游戏运营商通常通过用户协议明确排除劳动关系,法院多尊重双方约定。
需注意,个别玩家通过游戏从事经营性活动(如代练工作室)可能涉及非法经营或税务问题,但仍不改变其与游戏平台间的服务合同性质。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始终在于是否形成长期、稳定、从属性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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