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法进行的,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因、程度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法的规定,一般可以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四种类型。
1. 全额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指因疾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一人丧失工资性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一人工资性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减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3. 临时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一人工资性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暂时丧失,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恢复的鉴定。
4. 劳动能力减退鉴定: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一人劳动能力相对减退,但并未完全丧失,仍然能够从事一定劳动的鉴定。
以上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法的规定可以分为的四种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类型。具体的鉴定方法和标准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详细规定。鉴定机构会根据患者的病历、医学检查和专业知识进行评估判断,最终确定患者的劳动能力是否丧失以及丧失程度。这些鉴定类型的确定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社会救助等有重要影响。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