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需基于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约或违法行为,以下是具体操作要点及法律依据:
1. 确认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恶意欠薪、克扣工资);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少缴、漏缴社保);
-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 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如超时加班不付加班费);
-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2. 证据收集
- 工资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证明欠薪事实;
- 社保记录:通过社保官网打印缴费明细;
- 书面材料:保存调岗通知(需证明未经协商或降低待遇)、违法制度文本;
- 通讯记录:微信、邮件等证明用人单位拒付加班费或强迫违规操作;
- 劳动条件证明:拍照/视频记录危险工作环境。
3. 书面通知程序
向用人单位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具体事由,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寄送凭证。注意:口头提出可能导致举证困难。
4. 经济补偿金主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因单位过错被迫离职可主张N倍经济补偿(N=工作年限),若单位拒付,需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5. 风险提示
- 未履行通知程序直接离职可能视为旷工;
- 模糊表述离职原因(如"个人原因")将丧失补偿金权利;
- 仲裁时效为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超期将败诉。
6. 特殊情形处理
若调岗涉及降薪或工作地点重大变更,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5条)。单方调岗违法的,可结合第38条主张被迫解除。建议先书面异议,再视情况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违约行为的持续性(如欠薪需超过1个月)及严重程度。劳动者应提前咨询劳动仲裁部门或律师,确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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