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理主要由以下几个机构负责:
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用人单位、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调解机构,主要负责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双方可以自愿申请调解,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或工会提议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最终裁决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拥有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机构无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1. 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虽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起重要作用,但不具有仲裁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权限。工会可以代表职工维护合法权益,但不能直接裁决劳动争议。
2. 企业内部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内部管理部门,如人力资源部门,虽然也会参与处理一些劳动争议,但并不具有法定的劳动争议裁决权。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处理,不能替代法定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3. 其他行政部门
除劳动行政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等,均无权受理或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这些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管理和服务,而不是裁决劳动纠纷。
总之,在我国,劳动争议的受理和裁决,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三个法定机构负责。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能依法协助处理。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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