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推翻工伤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事实认定错误
若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基于明显错误的事实(如虚据、关键事实遗漏等),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撤销原认定。例如,用人单位伪造考勤记录证明受伤员工不在岗,而法院查明真实情况后,可推翻原不予认定决定。
2. 法律适用不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如行政机关错误扩大或缩小工伤范围(如将非工作原因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法院可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典型案例如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个人事务绕道发生事故,却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 程序违法
若工伤认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超期作出决定等),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或撤销决定。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依法送达鉴定意见即作出认定。
4. 明显不当或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存在偏袒一方或违背立法目的的行为时,法院可撤销决定。如用人单位施压导致劳动部门对明显工伤情形不予认定。
扩展知识: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对工伤认定的合法性举证,但员工需初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伤害事实。
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工作时间场所”的界定(如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属工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等。
救济途径: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且不影响员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审查工伤认定时通常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但会从程序、证据、法律依据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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