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撰写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几种情形。所谓“自动解除”并非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需谨慎使用,它可能指代的是因特定法定事由发生而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的情形,例如合同期满或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撰写相关文书时,核心在于事实清晰、依据明确、程序合法。

一、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常见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发生时,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可视为“自动”解除。但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出具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等后合同义务。
二、文书撰写要点与核心内容
若因上述法定终止事由发生,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这份文书并非“自动”生成,仍需人工起草并送达,以完成法定程序。其核心内容应包括:
1. 标题:明确文书性质,如“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2. 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号、工作岗位等。
3. 终止事由:清晰、准确地写明终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具体法定情形,这是文书的核心。例如:“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4. 终止时间: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
5. 后续事宜说明:包括工资结算、经济补偿金(如适用)、办理工作交接、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和档案等安排。
6. 落款: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重要注意事项
1. 法定程序不可或缺:即使符合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也负有通知义务,必须将终止决定书面送达劳动者。切勿以为符合条件就万事大吉,不履行通知程序可能构成违法终止。
2.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外,因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一些终止情形也可能涉及补偿。
3. 禁止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处于职业病离岗检查期、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况下,即使合同期满,也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不得“自动”终止。
四、常见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及经济补偿对照表
| 终止情形 | 法律依据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 备注 |
|---|---|---|---|
|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是 | 需提前通知,并支付补偿金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否 | 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
|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否 | 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是 | 需支付补偿金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是 | 需支付补偿金 |
五、总结
撰写所谓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文书,实质是撰写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关键在于准确援引法律条款,明确终止事由和日期,并妥善处理经济补偿和离职手续。建议用人单位在操作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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