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的概念和处理
行为犯是指以特定的行为作为犯罪要件的犯罪类型。与传统意义上的结果犯不同,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具体的犯罪结果,仅需要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类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于未然。
1. 行为犯的特点
行为犯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以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要件。行为犯不以是否造成实际犯罪结果为要件,仅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危险性定罪,着重于预防和控制危险源头。这与传统结果犯以造成具体犯罪结果为要件的模式有所不同。
(2) 体现积极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行为犯的设立旨在通过预防性的立法,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进行提前打击和遏制,以减少实际犯罪的发生。这体现了刑法的积极预防功能。
(3) 具有广泛的犯罪形态。行为犯涵盖了诸如制造、运输、持有等一系列危险,犯罪形态较为广泛。
(4) 具有较低的主观过错要求。由于行为犯的预防性目的,其主观过错要求通常较低,不需要故意,过于严格的过错要求会削弱其预防功能。
2. 行为犯的主要类型
常见的行为犯类型有:
(1) 制造、运输、储存危险品犯罪。如制造、运输、储存、、等危险物品的犯罪。
(2) 非法集会游行等犯罪。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3) 违反经营秩序犯罪。如非法经营、传销等。
(4) 妨害公务犯罪。如妨害公务、拒不执行判决等。
(5) 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如流浪乞讨、招摇撞骗等。
3. 行为犯的处理
对于行为犯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注重预防和控制。由于行为犯的预防性特点,处理时应更加注重对潜在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而不是仅追究实际结果。
(2) 适当把握主观过错要求。鉴于行为犯主观过错要求较低的特点,在认定犯罪时不应过于严格。但同时也要防止主观过错要求过于宽松,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 区分不同形态的行为犯。不同类型的行为犯具有不同的危险性,在处理时应当针对性地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为犯,应当从严打击;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则可以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
(4) 注重多元化处置。除了传统的刑事处罚外,对于一些轻微的行为犯,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社区矫正等多元化处置措施,以提高处置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总之,行为犯作为一种预防性的犯罪类型,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处理行为犯时应当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多样化的处置措施,以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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