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释放人员的数量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 法律定性差异
- 若共同犯罪被认定为犯罪集团(《刑法》第26条),可能从严惩处,从犯视作用减轻处罚;若仅为一般共同犯罪,参与者责任相对分散,部分情节显著轻微者可能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2. 从宽情节的影响
- 存在自首(《刑法》第67条)、立功(尤其是重大立功,如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可能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据《刑法》第28条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实践中可能直接释放。
3. 证据链完整性
- 检察机关若无法证实个别参与者的犯罪故意或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仅有同案犯指认但无客观证据),可能因“存疑不诉”释放相关人员。
4. 刑事政策与司法裁量
- 涉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共同犯罪,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刑诉法》第282条),考验期满后撤案。
- 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下,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实质上提前释放。
5. 共犯脱离的认定
- 行为人若能证明在犯罪既遂前主动退出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如中止犯),可免除处罚,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严格。
6. 分案处理与个别追责
- 部分嫌疑人若涉及另案处理(如管辖不同或证据不足),可能先行释放;另涉其他罪名者可能因另案羁押期限折抵而提前释放。
7. 刑期计算与执行变更
- 已羁押人员若判刑短于羁押时间(如判拘役6个月但已羁押7个月),应立即释放;服刑期间符合假释条件(实际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也可能提前释放。
典型案例如电信诈骗团伙案件,底层“卡农”(提供银行卡者)若系初犯且获利极低,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而组织者通常从严惩处。实务中还需结合地域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对轻型犯罪(如盗窃共犯中望风者)更倾向非监禁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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