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属于单位犯罪,需以个人犯罪论处:
1. 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
若犯罪由自然人擅自以个人名义实施,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授权,即便利益归个人或部分归单位,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例如,公司员工私自挪用客户资金为自己谋利。
2. 单位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
根据《刑法》第3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合法成立后,若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直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例如,“皮包公司”专门用于合同诈骗。
3.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单位成员假借单位名义犯罪,但违法所得主要由实施者个人私分,或未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均视为个人犯罪。如管理层虚构交易套取资金占为己有。
4. 不具备单位主体资格
非法组织(如未经注册的“空壳公司”)或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实施犯罪,因无合法主体资格,不构成单位犯罪。
5. 盗用、冒用单位名义
行为人未经单位授权,伪造公章、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冒充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责任由实际行为人承担。
6. 法律规定仅处罚自然人
某些罪名(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明确限定为自然人,即便涉及单位行为,亦不构成单位犯罪。
扩展要点
单位意志缺失:单位犯罪需体现集体决策或负责人决定,若属于个人越权行为,单位不担责。
利益归属关键性: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是否归于单位是重要判别标准,个人独占利益则排除单位犯罪。
单位性质审查:对于“一人公司”或家族企业,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避免利用单位形式逃避责任。
单位犯罪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意志、行为主体、利益归属等多重因素,核心在于判断犯罪行为是否真正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并为单位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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