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以表演、图书、黄色录像、音像制品等方式散布或者兜售物品,诱引他人参与行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聚众:指有组织地、有预谋地集结一定人数的人,以达成特定目的或者进行特定活动。这里的“一定人数”没有具体的数目要求,而是根据特定情况而定,一般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以能够造成社会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扰乱公序良俗为标准。同时,“聚众”还要求是有组织地、有预谋地集结,也就是需要有人预先策划、组织,而不是偶然或者个别人的自发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聚众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所谓公共场所,是指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向公众提供服务或者使用的场所,如公园、广场、购物中心等。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地铁、火车、轮船等。这些场所和工具属于公众共同使用的范畴,往往人员众多,所以对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散布或者兜售物品:指通过各种方式传播文化及商品。物品是指具有挑逗或产生感官刺激的物品,如图书、黄色录像、音像制品、杂志等。散布是指通过言语、文字、图片等方式展示物品,如在公共场所故意高声放映录像;兜售则是指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售秽物品,如在公园内向他人销售书籍。
四、诱引他人参与行为:指通过各种手段引诱、策划他人一起从事行为。这里的“诱引”包括各种方式,如利用表演、图书、黄色录像等物品,引发他人的欲望和兴趣,进而参与行为;还包括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参与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亲密接触、猥亵行为等对他人性自主权造成侵害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聚众罪属于犯罪类型中的“聚众性犯罪”,所以,人数多少和是否达成特定目的或进行特定活动是其犯罪的特殊要件,与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无关联。另外,根据刑法第35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发生的聚众行为较为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将构成聚众罪的特定情形,其犯罪构成更为严重,刑罚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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