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史上及现行的刑法制度发展可分为几个主要阶段,其法律体系深受本土传统、中国唐律及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以下是具体内容:
古代律令制时期(7世纪—12世纪)
1. 《大宝律令》(701年)与《养老律令》(718年)
仿效中国唐代《永徽律疏》,确立“五刑”(笞、杖、徒、流、死)和“六议”制度(模仿唐律“八议”)。刑事程序强调连坐制,对谋反、等重罪处绞刑或斩刑,并保留家族连带责任。
2. 私刑与庄园法
平安时代后期,律令制瓦解,地方豪族和庄园领主掌握司法权,盛行私刑和复仇(“仇讨”),直至江户时代初期官方禁止。
江户时代(1603—1868年)
1. 《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
德川幕府制定的成文法,分“公事方”与“刑法方”,规定酷刑如磔刑、火刑、锯挽(锯断肢体)等,并依据身份差异量刑(武士可对平民“斩舍御免”)。
2. 身份刑与耻辱刑
- 刺青(入墨):适用于盗窃等轻罪,兼具肉体与精神惩罚。
- 敲(木槌刑):公开殴打羞辱。
- 流刑:分“远岛”(如伊豆群岛)与“中流”(偏远农村)。
明治维新至二战前(1868—1945年)
1. 《新律纲领》(1870年)与《改定律例》(1873年)
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废除身体刑,但保留死刑(绞刑)。设立监狱制度,初步区分重罪、轻罪与违警罪。
2. 《旧刑法》(1880年)
日本首部近代刑法典,受法国刑法影响,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死刑限于绞刑,废除连坐制。
3. 《治安维持法》(1925年)
镇压共产主义运动的特别法,允许“预防拘禁”,酷刑逼供普遍,体现军国主义扩张期的严刑化。
二战后现行刑法体系(1947年至今)
1. 《日本国宪法》(1947年)与刑法修正
- 废除“不敬罪”等封建残余,禁止残酷刑罚。
- 死刑保留但严格限制,仅适用于谋杀等极少数罪名,执行方式为绞刑(2023年死刑存废仍争议)。
2. 特别刑法与少年法
- 《组织犯罪处罚法》:针对黑社会(如暴力团)的财产没收与强化刑责。
- 《少年法》:18岁以下非公开审判,20岁为刑事责任年龄分界,但近年下调至18岁(2022年修法)。
3. 监狱与社区矫正
- 监狱分等级(如“未决拘禁所”与“刑务所”),强调“更生保护”。
- 缓刑与保护观察制度广泛应用,非监禁刑占比超60%。
4. 近年趋势
- 引入“裁判员制度”(2009年),公民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审理。
- 性犯罪量刑加重(2017年修法,废除罪公诉时效)。
日本刑法制度的演变反映了从封建酷刑到人道主义、从身份差异到平等司法的转型,但死刑存废与少年犯罪处理仍是社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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