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采用单数表述主要基于法律语言的严谨性、逻辑性和权威性考量,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多维角度分析:
1. 法律文本的权威性与确定性要求
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条文表述需体现绝对的确定性。单数形式能消除复数可能引发的歧义。例如"犯罪分子"指代个体时明确具体,若采用复数"犯罪者们"可能导致适用范围的模糊,尤其在共同犯罪中难以界定责任主体。
2. 概括性规范的技术处理
"以公民"替代"以公民们"的更优选择,既涵盖全体又保持表述简洁。立法语言普遍采用"全称单数"技术,通过单数形式实现复数涵摄,如"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表述已隐含复数概念,符合法律规范的抽象性特征。
3. 法律解释的统一适用
司法解释体系建立在单数条文基础上。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采用单数主谓结构,为司法解释预留空间。若使用复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解释的复杂化。
4. 立法传统的延续
中国刑法承袭大陆法系立法技术,《德国刑法典》同样采用单数表述为主。1954年《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确立的单数表述传统,经1979年、1997年刑法修订仍被保留,体现立法技术的稳定性。
5. 司法实践的操作便利
刑事判决需精确对应具体条款,单数表述更易实现"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匹配。如贪污罪条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对应个体责任认定,避免群体责任认定的逻辑混乱。
6. 语言学层面的特殊性
法律汉语发展形成的"立法白话"风格排斥冗余成分。比较《大明律》"凡谋"与现行刑法"故意的",可见单数表述既是现代汉语发展结果,也符合法律语言经济性原则。
值得补充的是,部分特殊条款会采用复数表述,如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为突出犯罪主体的复数特征。但此类例外恰好反证单数表述作为基本原则的科学性。当前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条款仍延续单数表述传统,说明这种立法技术具有持续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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