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罪名体系规定缜密,主要集中于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罪"(第347-357条),具体罪名及要点如下:
一、核心罪名条款
1. 、贩卖、运输、制造罪(第347条)
最高可判处死刑的情形包括:/50克以上、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参与有组织国际等
数量不以折算,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用途的药品除外
2. 非法持有罪(第348条)
立案标准:/10克以上、200克以上
区别于"动态持有",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纪要明确运输途中查获应定运输罪
二、关联犯罪
3. 包庇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 包含通风报信、提供隐匿处所等行为
- 与窝藏、包庇罪存在法条竞合
4.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 新增"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行为类型(刑法修正案九)
- 明确"明知他人制造"的主观要件
三、容留类犯罪
5.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 立案标准:一次容留3人以上/2次以上容留/容留未成年人
- 网吧、宾馆等场所经营者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特殊形态犯罪
6.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 从重处罚情形:引诱未成年人
- 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存在想象竞合
7. 非法种植原植物罪(第351条)
- 定量标准:500株以上/5000株以上
- 自动铲除可免除处罚
五、新型犯罪
8. 非法提供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 主体限定为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
- 主观需"以牟利为目的"
司法实践中需特别注意:
1. 再犯制度(第356条):前罪包括、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5年内再犯应当从重
2. 财产刑的并科:所有犯罪必须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3. 特殊明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纪要规定1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
4. 技术侦查证据效力:刑事诉讼法授权对重大案件可使用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
当前司法政策强调"打财断血",对犯罪除人身刑外,注重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国家禁毒委已列管188种新型,均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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