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言等证据。由于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影响极大,因此证据的性质也非常重要。刑法证据具有以下几种性质:
一、客观性
刑法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的可信性取决于事实的真实性,而与证人或证明人的主观意愿无关。即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真实、客观存在的,而无论证人或证明人是否愿意揭示真相,都不能改变证据的客观性。
二、能动性
刑法证据不是被动接受的,而是需要积极寻找和收集。只有积极收集并挖掘出证据,才能有效证明犯罪事实,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三、综合性
刑法证据是多种证据的综合,不是一个证据就能证明所有的犯罪事实。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综合使用不同类型的证据,以完整地证实犯罪事实。
四、排他性
刑法证据需要保证排他性,即证据之间不能存在矛盾,有矛盾的证据会影响证据的可信度。因此必须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剔除不可靠和矛盾的证据,保留可靠和证明事实的证据。
五、标准性
刑法证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以保证证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法获取、确实有用”的证据标准,要求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具有确定性、证据确实能够证明犯罪事实。
总之,刑法证据的客观性、能动性、综合性、排他性和标准性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基本要求,只有在这些性质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证据的可信度,为公正判决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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