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彦斌(原葵花药业董事长)未被判处死刑的原因涉及法律、证据及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以下为具体分析:
1. 罪名与量刑标准
关彦斌因故意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非死刑。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罪情节特别恶劣且后果极其严重的方可适用死刑。本案中,被害人(其前妻)经抢救存活,未造成死亡结果,属于“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未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不满足死刑适用条件。
2. 自首与悔罪情节
关彦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虽未完全和解)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进一步排除了死刑适用。
3. 司法实务中的死刑谨慎原则
中国司法实践严格遵循“少杀、慎杀”政策,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暴力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证据链完整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有极高要求。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特定关系(前配偶),且案件属家庭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不符合死刑的“必要性”标准。
4. 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的区分
关彦斌此前曾因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被调查,但经济犯罪通常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本案的故意罪虽属暴力犯罪,但综合前述情节仍不足以适用极刑。
5. 社会影响与司法平衡
企业家犯罪案件需权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彦斌作为知名药企创始人,案件涉及企业稳定与员工利益,过度严惩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评估案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扩展知识:中国死刑复核权自2007年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程序上需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三阶段,实际执行数量逐年下降。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死刑适用标准,强调“罪责刑相适应”。类似案件中,如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被害人谅解或案件属家庭矛盾引发,通常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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