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条规定:
"新的行为在犯罪时适用的法律与裁判时适用的法律不同的,适用作出判决时施行的法律,但是从作出判决时施行的法律对行为人更有利的,适用更有利的法律。"
这条法律规定主要涉及适用法律的时间问题,即区分了"犯罪时适用的法律"和"裁判时适用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原则上适用裁判时施行的法律。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但如果从裁判时施行的法律对行为人更有利,则适用更有利的法律。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个人优先性原则,即在个人利益与法律规范之间进行权衡时,应当优先考虑个人利益。
这一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
1. 避免法律滥用。如果完全适用犯罪时的法律,可能会造成对行为人不利的情况,因为法律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所变动和调整。
2. 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当新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时,应当适用新法,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人性化取向,兼顾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3. 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及时适用对其更有利的法律,可以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法律制裁,促进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刑法第六条既体现了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原则,又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个人优先性原则,充分考虑了法律规范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取向。这一规定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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