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学论文中标注法条脚注需遵循严谨的学术规范,具体方法如下:
1. 基础标注格式
直接引用刑法条文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的表述,脚注序号置于引文句末标点外侧。例如:"故意罪构成要件见《刑法》第232条①。"
脚注内容需注明具体条款,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的,处死刑……"
2. 特殊情形处理
- 修正案引用:需标注修正案序号及生效时间。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第XX条"
- 司法解释:引用两高解释时应注明文号。例:"法释〔2023〕X号《关于……的解释》第X条"
- 条文援引顺序:总则条款在先,分则条款在后;同一章节按条文序号排列。
3. 比较法标注
涉及外国刑法时,应先注明国别,例:"《德国刑法典》第212条"。译本需说明译者,如"罗克辛译《德国刑法总论》2006年版第XX页"。
4. 历史条文参照
引用97刑法修订前条文,应标注旧刑法年份。例:"1979年《刑法》第134条"。
5. 学术争议标注
存在条文适用争议时,建议采用"条款+主流学说"的格式。例:"关于第20条正当的限度,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XX页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学说争议"。
6. 电子资源引用
引用北大法宝等数据库时需标注DB/OL标识及访问日期:"《刑法》第293条[DB/OL],北大法宝,2024-01-20"。
扩展知识:
港澳台地区刑法引用需特别标注法域属性,如"《澳门刑法典》第XX条"
刑法典条文结构分为"条-款-项",标注时需层级清晰。例:"第67条第1款第2项"
司法解释与刑法并行引用时,应先引法典后引解释,中间用分号隔开
学界推荐采用《法学引注手册》(2020年版)的规范标准,该标准对夹注与脚注的转换有详细说明
实际应用中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6条对司法解释效力的限定,避免将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混同引用。刑事立法动态类论文还需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释义》的官方解读立场。若引用域外刑法译本,建议对照权威外文版本核查术语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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