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是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1. 核心含义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这一条确立了现代刑法的基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禁止类推解释(除非有利于被告人),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
2. 具体体现
- 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明确描述,不能模糊或概括。
- 刑罚的种类和幅度需明文规定,禁止法外施刑。
- 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
3. 理论背景
源于启蒙思想,如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强调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 核心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体现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强调司法公正。
2. 具体内容
- 定罪平等:无论身份、地位,相同犯罪行为应同等认定。
- 量刑平等:同类犯罪应适用相同量刑标准,禁止因身份差异从轻或加重处罚。
- 程序平等:诉讼权利保障一律平等,如辩护权、上诉权等。
3. 实践意义
- 反对特权阶级干预司法,如“以权压法”“以钱赎刑”等现象。
- 与刑法第61条(量刑依据)相结合,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延伸知识
1. 与总则的关系
这两条属于刑法总则的指导性原则,对分则所有罪名具有约束力。例如,分则中贪污罪、渎职罪等特殊主体罪名仍需遵循平等原则,即“同罪同罚”。
2. 国际比较
-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刑法典均明确罪刑法定原则。
- 普通法系(如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如第五、第十四修正案)体现类似精神。
3. 中国司法实践
- 2017年“于欢案”再审体现罪刑法定与平等原则的适用争议。
-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时严格遵循第三条的明确性要求。
刑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共同构成中国刑事法治的根基,既约束立法(禁止模糊罪名),也约束司法(禁止选择性执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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