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扰他人并打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悔过表现,并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或者有其他积极贡献,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判定扰打人的行为属于自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自愿投案:自愿投案是判定自首的重要条件之一。自愿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已被警方控制或者将被抓捕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在被控制之前自愿投案,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2.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是判定自首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交待,不隐瞒不歪曲,对于所有有关自己犯罪行为的问题回答实话。只有在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3. 悔过表现:悔过表现是判定扰打人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自首的重要依据之一。悔过表现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悔罪,并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来弥补或修复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例如,主动向受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
综上所述,判定扰打人的行为属于自首需要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悔过表现。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在刑事法律责任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自首的条件,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只能减轻刑罚。最终判决的结果将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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