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失职罪共有20条,分别为刑法第七十九至九十九条。失职罪是指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某种不良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因其不当从而构成犯罪。失职罪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失职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违反职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罪行,如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等;
2. 玩忽职守致使重大疫情、火灾等事故的罪行;
3. 违法放纵导致重大损失的罪行。
新刑法中规定的失职罪条款如下:
第七十九条:滥用职权罪
第八十条:玩忽职守罪
第八十一条:滥用职权罪
第八十二条:玩忽职守罪
第八十三条:假公济私罪
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八十五条:过犯罪
第八十六条:过犯罪
第八十七条:过犯罪
第八十八条:玩忽职守致使罪犯脱逃罪
第八十九条: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危险罪
第九十条:玩忽职守罪
第九十一条:渎职罪
第九十二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时出监、收监
第九十三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时出监、收监
第九十四条:玩忽职守法官
第九十五条:过犯罪
第九十六条:过犯罪
第九十七条:玩忽职守
第九十八条:渎职罪
第九十九条:渎职罪
要想构成失职罪,需要具备主观方面的过失行为和客观方面的不当行为。主观方面是指公务人员对自己或他人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具有一定的主观认识,而客观方面则是指公务人员在职务履行中确实存在过失行为,从而导致了某种不良后果。因此,失职罪往往需要满足事实上的过失和后果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总之,失职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犯罪类型之一,也是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失职行为,法律应当严加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