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署名权的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这一权利是人身权,不可转让或剥夺,体现了对创造者人格尊严的尊重。
2. 职务发明的奖励与报酬:对于职务发明(即执行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时,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奖励;专利实施后,还应从其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或按单位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3. 非职务发明的权益归属: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其享有完整的专利权益,包括实施、许可和转让等权利。
4. 约定优先原则: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形式和数额,优先于法定标准适用。但约定不得明显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或显失公平。
扩展知识:
职务发明的界定:依据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包括两类: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如本职工作或临时分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
法定奖励与报酬标准:若单位未约定或约定不合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奖金最低标准为发明专利不低于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低于1000元;实施后的报酬比例通常为营业利润的2%-5%或许可使用费的10%。
国际对比:类似规定见于多数国家专利法,但具体比例差异较大。例如,日本要求职务发明报酬必须“合理”,德国则规定雇员可要求“适当补偿”。
这一条款平衡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既保障企业对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又激励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是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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