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保护公约,也称为巴黎公约,是一个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成为工业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和影响最广的国际条约之一。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应当给予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公民以本国公民同等的法律保护。这就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这是公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2. 优先权制度
公约第4条规定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一个缔约国提出商标申请后的12个月内,在其他缔约国再次申请同一商标,并享有优先权,即以先前申请的日期作为后续申请的有效日期。这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其商标权。
3. 商标注册程序
公约第6条规定,商标的注册、续展和撤销等程序,应当由每个缔约国自行制定。不过,公约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比如注册商标应当予以保护,除非有正当理由拒绝注册。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关于庇护权利的某些保护措施。
4. 商标的保护范围
公约第6之二条规定,缔约国应当保护著名商标,即使该商标未在该国注册。公约还规定了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如禁止虚假标记、误导性广告等。
5.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公约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集体商标是由某个团体或协会的成员使用的商标,而证明商标则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这些特殊类型的商标同样受到公约的保护。
6. 商标使用和无效
公约第5条之三规定了与商标使用有关的一些规则,如不得因未使用而撤销注册等。第6条之三则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如商标权利人放弃注册、注册商标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
7. 其他规定
公约还包括了设立国际联盟、成立国际局、缔约国之间相互通知和合作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国际商标保护公约为缔约国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提供了统一的基本规则,对于维护商标权益、促进国际商品和服务的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公约也为后来颁布的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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