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United States Patent Law)的核心条文汇编于《美国法典》第35编(Title 35),现行版本共包含约300条具体条款(Section),分为以下主要部分:
1. 专利与商标局组织架构(第1-6条)
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职能、官员任命及工作程序,包括局长职权、审查员资格等。
2. 专利授权条件(第101-103条)
- 第101条界定可专利主题(机器、制造品、方法、物质成分),近年因判例法(如Alice案)对软件和生物技术专利产生重大影响。
- 第102条规定新颖性要求,涵盖现有技术(prior art)的界定和例外(如宽限期)。
- 第103条规范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标准,需结合Graham v. John Deere案判例理解。
3. 专利申请程序(第111-123条)
包括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第112条)、优先权主张(第119条)、信息公开义务(第122条)等。2011年《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案》(AIA)改革了“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
4. 专利权内容与限制(第154-155、271-273条)
- 第154条规定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需缴纳维持费。
- 第271条详细列举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引诱侵权、帮助侵权)的类型。
- 第273条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的特殊抗辩。
5. 专利争议与诉讼(第281-294条)
涵盖侵权诉讼管辖权(第281条)、赔偿计算(第284条)、禁令救济(第283条)等。地方法院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判例对条文适用有重要补充。
6. 国际条款(第351-376条)
规范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程序(第371条)及《巴黎公约》下的优先权。
扩展知识:
美国专利制度包含三类专利:发明专利(Utility)、外观设计(Design,第171-173条)和植物专利(第161-164条)。
AIA引入了双方复审(IPR,第311-319条)等行政无效程序,显著影响专利诉讼策略。
判例法对成文法具有补充作用,如Mayo v. Prometheus案重塑了第101条的“自然法则”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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