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是指通过对已存在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1. 独创性标准
汇编者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必须体现独创性智力劳动。若仅为简单集合(如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电话簿),可能因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2. 双重权利结构
- 汇编者权利:对整体汇编结构享有独立著作权,包括编排逻辑、分类体系等。
- 原作品权利:被汇编内容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汇编行为需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二、特殊情形下的权属认定
1. 委托汇编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委托创作中权属可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时,著作权归受托人(汇编者)所有。
2. 职务汇编
员工完成的汇编作品如属于职务作品:
- 一般情形: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 例外情形(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担责):著作权归属单位。
3. 合作汇编
多人共同参与汇编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行使权利需全体一致同意,但不可分割使用的部分除外。
三、权利行使的限制
1. 禁止权利滥用
汇编者不得阻止他人对已公开的事实(如统计数据)进行独立汇编,只要该行为未复制原汇编的独创性表达。
2. 法定许可的例外
教材编写等法定许可情形下使用汇编作品,需支付报酬但无需取得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四、实务建议
1. 版权链审查
汇编前应逐一核查被汇编作品的授权状态,避免将侵权内容纳入汇编。
2. 权利声明
建议在汇编作品显著位置标注:"本汇编著作权归[权利人]所有,其中部分内容著作权属于原作者"等字样。
3. 技术保护措施
对电子汇编作品可采用DRM加密、水印等技术手段,但不得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技术措施合理限度的规定。
五、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判决明确:即便汇编内容属于公有领域,若编排方式具有独创性(如独特分类标签、层级设计),仍可受著作权保护。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本质是对"选择与编排"智力活动的认可,其权利边界需兼顾原创性保护与信息流通的公共利益。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区分"事实性内容"与"独创性表达",避免将垄断权不当扩展到公共知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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