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验、认识和判断,就具体案件作出合理、公正的行政决策的权力。在商标审查中,自由裁量权是指商标审查人员基于审查标准和审查实践,对申请商标的审查结果进行判断和决策的权力。那么,新商标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如何呢?
从法律规定来看,第七条规定商标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显著标志;(二)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三)不得与他人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先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或者相同的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并且不得混淆;(四)不得有其他不当情形。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审查人员的裁量权并不是完全的自由性,而是在法律规定下,基于审查标准和审查实践进行决策。
同时,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商标审查人员的裁量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商标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认真核实事实,查证证据,对商标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者答辩;对容易引起混淆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异议或者复审。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授权后,在商标使用期限内,商标审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综上所述,新商标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在法律规定下,基于审查标准和实践进行的。商标审查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认真核查申请材料和证据,合理地判断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并依法予以处理。在商标使用期间,审查人员也应当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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