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商标权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商标权许可合同无效。
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因口头或其他形式的不明确表达而产生争议。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商标权许可合同必顼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合同无效。
商标权许可合同是商标权人与他人之间订立的一种特殊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授权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地域、使用方式、使用费用等。如果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虽然在现实中可能存在口头协议、邮件确认等形式,但这种形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商标权许可合同中,商标权人通常是授权方,具有商标所有权,而被授权方是获得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人或机构,双方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关系。如果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在法律上没有约定,遇到纠纷时也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权许可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是为了规范商标权许可合同的订立程序,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商标权许可合同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标权许可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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