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在中国的商标法中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根据该法律,商标异议程序主要包括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发出的初步审定通知书不满而提出的异议,通常是指对商标初步审定决定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
首先,商标异议程序的发起通常是由与商标申请人利益有关的第三方提起的。当商标局对某一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定,并发出初步审定通知书后,任何人均可在其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应当清晰表明异议人的基本情况、异议事实、理由和证据等。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其次,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局将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异议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对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所涉及的商标进行再审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有权要求异议人提供相关证据,也会通知商标申请人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商标局还可能对异议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以确保审查的客观、公正。
最后,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所涉及的商标进行再审定。商标局有权维持原初步审定通知书的决定,也有权撤销原初步审定通知书的决定,并作出新的审定决定。如果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涉及的商标未被撤销,商标申请人可以继续进行商标注册程序;如果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涉及的商标被撤销,商标申请人可以针对商标局的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程序在《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中得以详细规定,通过这一程序,能够有效保护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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