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注册的商标包括以下内容:
1. 相同或者近似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的商标。不过,经有关机关批准使用的除外。
2. 相同或者近似于央行、政府部门名称或者其标志的商标。不过,经有关机关批准使用的除外。
3. 相同或者近似于国际组织名称、标志的商标。不过,经有关组织批准使用的除外。
4. 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民族、种族、宗教歧视感的商标。
5. 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商标。
6. 侵犯他人现有的合法权益的商标,如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
7. 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8. 有害于社会公德或者有其他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商标。
9.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10. 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
以上是《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注册的商标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维护商标制度的公平性。不同类型的不得注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保护目的,并且这些规定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整体来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维护商标制度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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