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如下: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对他人在先取得的知名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二)不得使用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混淆;
(三)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标志,或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四)不得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其他标志;
(五)不得使用川、藏、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区域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但经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不得含有民族歧视性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真实反映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不得使用欺骗性标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申报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并说明其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商标注册后,该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已申报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该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注册人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依法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和注册商标的审查、核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和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执法,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和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这条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得对他人在先取得的知名商标构成复制、模仿或翻译。这是为了维护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
2. 不得使用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混淆。这同样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一些特殊标志不得擅自使用,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这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
4. 不得使用一些被禁止使用的其他标志。这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5. 原则上不得使用某些具有特殊地理意义的名称作为商标,除非经过相关地方政府同意。这涉及地方利益。
6. 不得含有民族歧视性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涉及道德操守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该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一些基本要求和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商标注册申请和核准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为权利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这些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