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以下情形不具有追溯力:
1. 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行为
在商标核准注册前,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商标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日为起点,此前的使用行为不受追溯(除非涉及恶意抢注或驰名商标保护)。
2. 已终止的侵权行为
若侵权行为在商标注册前已停止,且未造成持续性影响(如库存商品已售罄),权利人通常无法主张对过往行为的追责。但若侵权行为持续到注册后,则注册后的部分可追责。
3. 合法来源抗辩情形
销售者能证明商品来自合法渠道且不知情侵权的,可免除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4条),但需停止销售。此抗辩仅针对赔偿,不排除禁令责任。
4. 在先权利限制
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享有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的,可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不视为侵权(《商标法》第59条)。例如,字号在先使用人可继续在登记地域内使用。
5. 过期未续展商标
商标到期未续展而失效后,他人使用该标志的行为不受追溯。但若在注销后一年内重新申请相同商标,可能因“一年禁注期”被驳回(《商标法》第50条)。
6. 非商业性使用
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非商业性使用商标的行为,或因描述商品功能、用途的必要使用(如“兼容iPhone的充电器”),均不构成侵权。
补充说明:
驰名商标例外: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可突破时间限制予以撤销(《商标法》第13、45条)。
过渡期条款:法律修订时若新增义务,通常不溯及既往,如2019年《商标法》修订增加的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修订后的行为。
商标法的非追溯性原则旨在平衡保护权利人与维护市场稳定性,避免对既有秩序造成过度冲击。具体个案需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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