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仍然保护摄制权,且相关内容在2020年修正版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以下是具体分析及相关扩展:
1. 法律依据
根据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明确将"摄制权"列为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之一,定义为"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这一条款沿袭了此前法律对摄制权的保护,未作实质修改。
2. 权利内涵
摄制权主要控制将文字、美术、戏剧等作品转化为视听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的行为。典型的侵权案例包括未经许可将小说改编为影视剧本并拍摄成电影。与改编权的区别在于,摄制权强调通过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形成连续动态影像的特定创作方式。
3. 视听作品的新界定
2020年修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展了保护范围。但摄制权仍作为独立权利存在,适用于将非视听类作品转换为视听作品的情形。
4. 权利行使的限制
摄制权受合理使用制度约束。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适当引用"情形中,允许为介绍、评论作品而少量使用已有作品拍摄新作品,但需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
5. 邻接权的关联保护
除著作权人享有的摄制权外,视听作品本身的制作者还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邻接权,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形成双重保护机制。
6. 国际公约兼容性
我国摄制权条款与《伯尔尼公约》第14条保持协调,均承认作者对其作品影视化改编的专有控制权。但公约中的"电影权"范围更广,涵盖所有影视改编行为。
值得注意的实践问题是:在网络短视频盛行的背景下,用户将文字作品拍摄为短剧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及摄制权与改编权,需根据具体创作方式判断权利边界。此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适用摄制权,仍是立法尚未明确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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