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指在房屋交易中,房产中介机构或者房屋经纪人与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目的是为双方提供房屋相关的中介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佣金。在居间合同中,常常会涉及到支付定金的问题,一旦合同解除,定金的归属就成为了一件比较复杂的问题。那么居间合同解除定金条子应该给谁呢?
居间合同中的定金是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中介机构支付的,其作用是起到约束双方的作用。如果买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支付了定金,并且因为房屋质量、产权争议等问题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方可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是因为买方自己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那么定金将被卖方或者中介机构扣留。因此,在居间合同解除时,买方可要求退还定金,但是具体的归属还需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是因对方违约,对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三是双方协商一致;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居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卖方、中介机构的原因导致的,买方应当退还定金,如果是因为买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定金应当被扣留。
然而,在不同的情况下,居间合同的解除以及定金的归属会有所不同。下面就针对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分析:
一、卖方或中介机构擅自取消合同
如果卖方或中介机构未经买方同意,私自取消合同,那么买方可要求原定金退回,并可要求赔偿可能由此导致的损失,包括特别损失和一般损失两部分。
如果房产中介机构在成交后未及时向卖方或者买方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或疏于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那么由于房产中介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退还定金的责任。买方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一些其他损失。
二、合同解除是买方自身原因
如果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贷款未能批准、个人原因变更等,卖方和中介机构不应被追究责任,定金应当扣留作为罚金。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以自身原因为主动放弃的原则,让定金自然地归属给卖方或中介机构。
三、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明确
如果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明确,例如房屋产生质量问题、无法过户等,需要由有关部门对房屋作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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