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解除的法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协商解除(合意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这种解除方式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但必须达成书面解除协议或形成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约定解除
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需注意:
1. 约定条件需明确具体
2.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需履行通知程序
三、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
| 解除情形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
| 不可抗力解除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563条第1款第1项 |
| 预期违约解除 | 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行为表明不履行 | 第563条第1款第2项 |
| 迟延履行主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第563条第1款第3项 |
| 根本违约解除 | 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第563条第1款第4项 |
|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 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 | 第563条第2款 |
四、特殊解除权
特定合同类型享有任意解除权:
1. 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
2. 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30条)
3.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民法典》第787条)
实务要点补充:
1. 解除权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法律特别规定除外)
2. 解除方式:必须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5条),诉讼解除需确认效力
3. 法律后果:
-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已经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 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需特别注意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需达到使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的程度,仅轻微瑕疵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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