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欺诈的法律条文,在中国《合同法》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条款:
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资格的合同。
这一条规定,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2.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有欺诈行为的;
该条进一步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这条规定了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对方的情形,受害方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中国《合同法》中主要涉及合同欺诈的条款集中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中,还有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为合同欺诈的认定和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欺诈作为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还可能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构成犯罪。因此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诚实守信,杜绝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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