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一种合同关系,其中一方作为出租人(合同载明的出租人),将其所有权的资产出租给另一方作为承租人(合同载明的承租人),并且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通常持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有权使用资产,但在租赁期满时不享有资产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包括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资产、支付尾款购买资产、按市场价值购买资产或者将资产归还给出租人等选择。在这种合同关系中,融资租赁合同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债权合同,因为它牵涉到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包括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利。
在一般的主债权合同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债务人就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还款等义务。同样,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承租人也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时根据约定选择是否购买资产或者支付尾款等。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明显的主债权关系,出租人作为资产所有者依法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承租人作为资产使用权人则有义务按时履行租金支付等义务。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还体现在合同约定中包含了资金支持、资产使用权、租金支付等要素,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债权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债权合同,其关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并享有资产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具有明显的主债权特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约定中得到明确规定,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也相对清晰,因此融资租赁合同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主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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