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了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形及法律要件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合同履行的事实直接认定或排除犯罪。以下从法律要件、典型情形及司法实践角度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24条)
1. 主观要件: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无履约能力或无意履约,企图骗取对方财物。
2. 客观行为:包括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虚假担保、诱骗对方继续履约、收受财物后逃匿等。
3. 损害结果: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遭受实际损失。即使部分履行,若核心承诺虚假,仍可能构罪。
二、已履行合同仍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形
1. 部分履行作为诈骗手段
行为人通过小额履约骗取信任,诱使对方支付更大财物后逃匿(如“放长线钓大鱼”)。例如,分批交货中前期正常履约,后期收取大额货款后失联。
2. 履行行为具有欺骗性
- 交付货物与约定严重不符(如以次充好、数量短缺),且差异远超合理误差范围
- 履行后通过虚假验收、伪造单据隐瞒瑕疵,实际未完成合同主要义务。
3. 履约资金来源于诈骗所得
用后续被害人的款项支付前期合同,属于“拆东墙补西墙”,本质仍属非法占有。
4. 履行后单方侵吞财物
如代销合同中,行为人销售货物后隐匿货款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侵占或诈骗。
三、不构成诈骗的履行行为
1. 真实履约意愿下的瑕疵履行
因经营困难、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或不完全履行,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夸大履约能力或隐瞒次要事实,但主要义务已履行且未造成重大损失,通常属于民事违约。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 资金去向与履约能力
若行为人将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挥霍或无合理经营支出,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2. 事后表现
逃匿、转移资产或伪造还款计划逃避责任,可强化有罪证据。
3. 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
如履行方式明显违背行业标准(如交付假冒伪劣产品),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五、扩展: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 要素 | 合同诈骗 | 民事欺诈 |
|-------------------|----------------------------------|----------------------------------|
| 主观目的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牟取不公平交易优势 |
| 履行可能性 | 无真实履约意愿或能力 | 具备基本履约能力 |
| 行为性质 | 刑事犯罪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 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退赔 | 合同撤销+损害赔偿 |
总结:合同已履行不代表必然排除诈骗嫌疑,需结合行为人主观动机、履约真实性、财物去向等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对“形式履行掩盖实质诈骗”的行为仍会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注重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货物验收报告等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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