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指房屋、车辆、设备等需要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产物所签订的合同。可以理解为租赁人(出租方)与承租人(租赁方)之间的一项合同协议。
从法律上来讲,租赁合同不属于债权,而是一种契约关系。因为租赁合同的性质是以住宿、办公、交通等服务为目的,租赁人有出租物(例如:房屋)的使用权和处分权,而承租人则根据租赁期限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的主要是依据物权法来约定契约内容,合同关系中并没有明显的银行债权关系。也就是说,租赁合同并非是债权关系,不具有债权的特征。
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获得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债务的权利,此时债权人就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要求返还欠款。债权的产生需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有着明确的利益关系和清晰的法律规定。而租赁合同不仅是因为民事主体之间提供的服务不同,更重要的是租赁合同不具备“利息”的概念,即租金支付是由租赁期限和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决定的,不存在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租赁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超过约定租金以外的利息、罚金等违约金。
另外,债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资产,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人或再次质押。但是,租赁合同是不允许转让的,承租人也不能以此来再次质押,因此租赁合同不能被称之为债权合同。
总之,租赁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债权关系。租赁合同之间的金融交易是不同于债权的财物关系,合同中双方主要约定的是租金和协议内容,合同不涉及与利率、利息、违约等内容相关的金融问题,因此不应被视为债权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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