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过程中废弃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瑕疵
合同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若一方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受损方可主张撤销或认定合同无效。例如,虚构事实诱导签约属于欺诈,受胁迫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2. 合同主体不适格
*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如未成年人签署的超出其认知范围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可拒绝追认。
* 资质缺失:特殊行业需特定资质(如建筑、医疗),无资质主体订立的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代理权瑕疵: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未经追认时,合同对本人不生效。
3. 合同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标的涉及非法行为(如、洗钱)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限制婚姻自由),自始无效。例如,债务合同因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4. 形式要件缺失
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如不动产买卖需书面形式),若未满足形式要求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电子合同未可靠电子签名时可能被质疑效力。
5. 缔约过程中重大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突变)或市场环境剧变导致合同基础丧失,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协商解除或诉请变更。
6. 未履行先合同义务
* 恶意磋商:一方无缔约诚意却假借谈判获取对方商业秘密。
* 信息披露不全:隐瞒标的物重大瑕疵(如房屋结构性缺陷),对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7. 审批或登记程序未完成
需批准生效的合同(如外商投资、国企重大资产转让),未经审批时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可能被废弃。
8. 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失败
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中,若投标文件实质性不符要求或串标围标,招标人可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
9. 商业条件变化
市场波动(如原材料价格暴涨)导致一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可能通过违约金谈判或解约条款提前终止。
10.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特定物买卖中标的物灭失,或政策禁止相关交易(如突然出台的环保禁令),构成履行不能。
扩展知识: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未成立时,过错方需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筹备费用)。
格式条款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霸王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跨境合同特殊性:法律冲突时需按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准据法,争议解决条款影响合同稳定性。
合同废弃后的处理需依据《民法典》区分无效、可撤销及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及过错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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