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赔偿问题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处理,具体涉及以下情形和赔偿标准:
1. 合法辞退的补偿
- 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则按三倍计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2. 违法辞退的赔偿
- 若辞退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如未提前通知、无合法理由),劳动者可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常见违法情形包括未举证员工过失、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通知工会)等。
3. 特殊情形处理
- 试用期辞退: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支付补偿。
- 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重新安排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由派遣单位承担。
-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最长11个月),但需注意1年仲裁时效。
4. 其他权益
- 社保与公积金补缴:用人单位需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通过行政投诉主张。
- 加班费与年假补偿:未休年假按3倍日工资补偿,拖欠加班费可一并主张。
5. 争议解决途径
- 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仲裁时效为1年。
实践中,劳动保障协理员若属于公益性岗位,可能涉及特殊政策(如地方财政补贴),需结合当地规定综合判断。建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辞退通知等证据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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